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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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張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郁筑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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