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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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157元,及其中新台幣49,188元自民國
9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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