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文嘉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台南縣○○鎮○○路○○巷○○號二樓鋁揚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兒童玩具「體溫計」及「聽診器」業經樂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雅公司)取得新式樣第○五八三八三號及新式樣第○五八五○一號專利權,專利期間均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止,竟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十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止,連續未經樂雅公司同意,擅自從中國大陸進口「體溫計」及「聽診器」並對外販賣。因認被告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販賣樂雅公司取得新式樣專利之「體溫計」及「聽診器」。惟堅決否認知悉前開物品有專利權。並辯稱,其進口之玩具種類繁多,無從逐一查明每種玩具是否申請專利,伊無犯罪故意云云。
三、經查:(一)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明知為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從此一法條之結構觀之,祇處罰故意犯,過失犯則不及之。(二)被告從國外進口之玩具種類多得不勝枚舉,即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止,被告自國外進口之玩具共十四貨櫃,類別達二百九十種,有進口報單數份在卷可稽。由於進口玩具種類繁多,實難期被告於進口玩具之前即逐一查明每一種玩具是否有人曾經申請專利。況本件告訴人樂雅公司亦從未告知被告就系爭玩具業已取得專利權。則被告所辯,其自國外進口之玩具種類繁多,無從逐一查明是否申請專利,伊無犯罪故意云云,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故意違反專利法之犯行。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志峰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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