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明富法官吳進寶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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