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宜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請求標的未載明請求金額,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請提出合約書影本。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