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江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育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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