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啟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康福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對美康福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所附證物為(新願景有限公司)不符,請提出正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