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大智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大智停止羈押,不得對被害人 林明華莊惠美 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理由
一、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㈠、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1年;第31條之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本件偵查中被告已受羈押處分,諒已知警惕,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並以本裁定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林明華、莊惠美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1年。
三、若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本院所附之條件,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3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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