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惠珠
鄭吉林 鄭吉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被告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被告 楊芳銘
簡榮輝 陳榮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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