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邱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美珍前於民國93年9月27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