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被告 李衍志 律師即 廖承禹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32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46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0月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