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佩雯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佩雯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黃佩雯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死亡。本院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黃佩雯之相關繼承資料,並確定本件相對人姓名資料。惟聲請人僅補正被繼承人黃佩雯之繼承人資料,並提出其繼承人拋棄繼承聲明書等件。然查相對人黃佩雯之合法繼承人依聲請人陳報之資料,均已全部拋棄繼承之聲明,是應以何人為被繼承人黃佩雯之繼承人,尚有疑義,聲請人並未確認補正,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