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妘選任辯護人曾能煜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又寧 律師選任辯護人 任君逸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倒數第八行關於「被告 温翠紅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思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