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曾廷泉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被告 江素玉
曾敬禎 彭忠山 上列被告等3人因被訴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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