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吳雅淳 被告 顧浩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李欣潔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政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