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883號債權人 王代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昀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請先確認債務人究為「吳昀芷」抑或為「 吳以綾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昀芷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權人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具狀陳報,因戶政機關無法提供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僅有債務人之電信號碼,請法院查詢債務人之確切姓名為何?然本院經查詢後該手機號碼使用人非債權人所指稱「吳昀芷」抑或為「吳以綾」,又債權人仍無法提供債務人正確之姓名,致無法確認本件當事人,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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