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0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林家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零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O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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