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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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簡旻毅
被 告 張宏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