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41號聲請人 胡玲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信宏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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