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原告 周慎行 被告 盛克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盛克正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前揭規定,依法以判決駁回原告周慎行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