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品源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品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品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755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
9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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