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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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6號抗告人洪成照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收受原裁定後,即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向相對人之法務人員電話表示希冀到場說明逾期還款緣由,嗣抗告人於同年月29日至相對人桃園分行解釋未按期償還之緣由後,旋即清償同年月29日、月31日及同年11月3日之應繳納款項,並獲得相對人桃園分行承辦人撤銷原裁定之初步允諾,然尚待相對人總行回應。綜上,抗告人現已恢復正常繳款,懇請讓抗告人繼續繳納負欠相對人之房貸債務,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而確定,同法第
881條之12第1項第5款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
269號、同院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以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29萬元抵押權予相對人,作為其對於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嗣因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所負之前揭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各1份在卷為證,相對人爰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依此,原審就此為形式審查,並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當。至抗告人所為上開指摘,無論屬實與否,乃為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者。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土地:│├─────────────────┬─┬─────┬──────┤│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桃園市│桃園區│國聖│0000-0000││7,185.95│100000分之99│├───┴────┴──┴─────┴─┴─────┴──────┤│建物:│├───┬────────┬───┬─────────┬─────┤││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權利││││樣主要│(㎡)│││建號├────────┤建築材├────┬────┤│││建物門牌│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屋層數│合計│用途││├───┼────────┼───┼────┼────┼─────┤│00923-│桃園市桃園區國聖│鋼筋混│總面積:│陽台:│全部││000│段350地號│凝土造│49.8│1.78│││├────────┤,17層││││││桃園市桃園區中山│,第13││││││路1000號13樓之13│層││││├───┴────────┴───┴────┴────┴─────┤│共有部分:││1.桃園市○○區○○段○○○○○○○○○○號,面積2,674.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2.桃園市○○區○○段○○○○○○○○○○號,面積3,27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