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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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火金具保人簡欽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欽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簡欽源因被告張火金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