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丹翎 律師被告 曾文松 被告 陳龍 被告 陳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一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51,503元(占用面積2,587.61平方公尺x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300元),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23,250元,及自107年7月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十年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8,250元(23,250元+3,875元x12個月x10年)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6,439,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