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家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易字第10號被上訴人 陳吟禎
陳延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德進 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而被繼承人遺產之範圍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263元、9,700元,如附表編號12所示建物之課稅現值則為364,2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30,97
3【計算式:(736地號土地:面積32.3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63元×權利範圍1/4)+(738地號土地:面積
123.7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700元+(48建號建物:364.
200元)=1,630,9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存款等金額763,157元,總金額為2,394,130元。而被上訴人就如附表所示遺產之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故被上訴人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之利益為1,596,08
7元(計算式:2,394,130×2/3=1,596,0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被上訴人僅繳納8,950元,尚欠7,89
0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附表┌──┬──┬───────────────┬─────────┬─────────┐│編號│種類│遺產項目│金額或權利範圍││││││(新台幣)││├──┼──┼───────────────┼─────────┼─────────┤│1│存款│彰化銀行七賢分行存款│10,126元││││││││├──┼──┼───────────────┼─────────┼─────────┤│2│存款│玉山銀行鳳山分行存款│2,350元││││││││├──┼──┼───────────────┼─────────┼─────────┤│3│存款│大寮大發郵局存款│179元││││││││├──┼──┼───────────────┼─────────┼─────────┤│4│存款│台新銀行鳳山分行存款│817元││││││││├──┼──┼───────────────┼─────────┼─────────┤│5│存款│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存款│495元││││││││├──┼──┼───────────────┼─────────┼─────────┤│6│存款│土地銀行大發分行存款│6,686元││││││││├──┼──┼───────────────┼─────────┼─────────┤│7│貸款│存入被上訴人陳延昇日盛銀行前金│129,167元││││剩餘│分行內之貸款剩餘款│││││款││││├──┼──┼───────────────┼─────────┼─────────┤│8│退休│勞保退休金│369,352元││││金給││││││付││││├──┼──┼───────────────┼─────────┼─────────┤│9│退休│建來公司應付退休金│243,985元││││金給││││││付││││├──┼──┼───────────────┼─────────┼─────────┤│10│土地│高○○○區○○○段0736之0000地│4分之1│││││號土地(面積32.33平方公尺)│││││││││││││││├──┼──┼───────────────┼─────────┼─────────┤│11│土地│高雄市○○區○○○段0738之0000│全部│││││地號土地(面積123.71平方公尺││││││)│││├──┼──┼───────────────┼─────────┼─────────┤│12│建物│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大寮區上寮里││││││上寮路2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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