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563號債權人 黃慧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橡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法之聲請狀(所附聲請狀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且所載聲請法院為屏東地方法院)。
二、釋明各項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依據。
三、債務人橡佳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