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561號債權人 劉馨云 債務人 李開文 債務人 陳惠琬 債務人 孔鴻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開文、陳惠琬、孔鴻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即提示日,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債務人李開文、陳惠琬、孔鴻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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