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39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約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截至民國94年12月30日止,尚欠本金、利息(依麥克現金卡約定書之規定自原逾期日起算)共計新台幣107,012元及其他費用等款項。」則貴公司請求利息,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邱約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