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279號債權人 辜逸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鈞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記載借款、薪資請求金額分別為若干?歷次借款時間、金額、清償期限及請求薪資之期間為何等)。
二、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三、債務人莊鈞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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