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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