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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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劉芮辰
劉羿頡 劉羿謙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薇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蓁蓁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19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二、原告劉羿頡、劉羿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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