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爰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5年3月22日│94年9月中旬起至95年3│94年9月中旬起至95年3││││月19日│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3167號│94年毒偵字第5874號│94年毒偵字第604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686號│95年度上易字第488號│95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4月28日│95年5月30日│95年6月30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686號│95年度上易字第488號│95年度上訴字第8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5月22日│95年5月30日│95年7月28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係數罪併│編號1、2、3係數罪併│編號1、2、3係數罪併│││罰│罰│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