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皆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修正前規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200元、300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當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㈢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得易科罰金之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可適用易科罰金之轉向處分,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項則限於應執行刑未逾6月者,方得適用,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恐嚇取財│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4.10.9至94.12.13│93.7至93.11.17│91年初至93.10│├──────┼───────────┼──────────┼──────────┤│偵查機關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字第614號│署93年偵字第20343號│署93年偵字第20343號│├───┬──┼───────────┼──────────┼──────────┤│最後│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投刑簡字第230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8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8號││├──┼───────────┼──────────┼──────────┤││判決│95.03.31│95.04.13│95.04.13│││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投刑簡字第230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8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8號││├──┼───────────┼──────────┼──────────┤││確定│95.05.15│95.04.13│95.04.13│││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刑條例││││├──────┼───────────┼──────────┼──────────┤│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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