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曹君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債務人曹君瑜住所地在雲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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