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書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書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書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5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