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玉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年度執沒字第20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不論係勞作金或親友捐贈,均屬其財產,而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又於執行之處分已酌留受刑人生活必需費用之情形,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依法務部矯正署所研析「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及標準」之意見,該署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收容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認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除依法個別審酌部分收容人具特殊原因、醫療需求等因素外,建議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需用金額男性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女性為1,200元(均隔月不累計),復有該署民國102年1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93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74號判決判處罪刑,並諭知犯罪所得之價額7,700元追徵,上開判決業已確定在案;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為執行上開確定判決之沒收,係函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以每月保留1,000元保管金(含作業金)給予受刑人作為生活費用,其餘部分則匯送該署之方式辦理沒收等情,分別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25日乙○坤寅106執沒2084字第9376號函等件各1份存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署106年度執沒字第2084號卷核閱無訛。又受刑人在監執行中,日常膳宿均由監獄提供,已足認執行檢察官執行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已考量並酌留受刑人日常生活所需之金錢,並無使其生活、健康陷入困頓之虞。則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在該監保管戶內保管金,不論係勞作金或親友捐贈,既均屬其財產,而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且本件執行之指揮既已酌留受刑人生活必需費用,應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綜上所述,受刑人對於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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