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49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陳米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叁萬零捌佰肆拾貳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簡永聰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