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簡字第3081號),經原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