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7年7月29日96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914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