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孟學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孟學因犯強盜等案件,經判刑後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