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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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號上訴人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孝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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