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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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1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96年度婚字第382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嗣經本件相對人提起上訴,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家上字第74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7年度87號民事裁定將其上訴駁回並令其負擔第2、3審上訴費用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巫偉凱~FK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編號費用項目金額(新臺幣)
一、裁判費壹萬參仟玖佰元合計壹萬參仟玖佰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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