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已自白犯罪並承認錯誤,無羈押之必要,且家中有父親需照顧,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竊盜、搶奪、強盜等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在本案中短短2年已犯下4起搶奪、竊盜、強盜等案件,且近日又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15號案件),足見其有反覆實施之虞,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法以具保代替羈押。至被告所稱家中有父親需照顧等情,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況經本院請彰化縣政府社工人員訪查結果,認為被告之父可自理生活、經濟尚可、有友人為伴、心理正常、樂觀,評估無需其他協助,並已請當地鄉鎮公所不定期訪查,足見被告之父生活無虞。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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