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彭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建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建和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自行出具現金5千元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並經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7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後,遲未到案執行,現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千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