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債權人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偉 債權人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玉泉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04年4月27日、105年11月18日之依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