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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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288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2882建號之信託專簿。
三、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部分,依借款契約書11條約定,以書面通知第三人 聶家樑 之相關文件。
四、債務人聶家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