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民專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原告金冠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欣愉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游弘誠 律師被告寰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連永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朱芳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應增派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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