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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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谷娟娟 被告 呂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39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39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呂品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谷娟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本院審理時已表示,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宣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