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32號
原 告 陳柏宇
被 告 兩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順 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80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2,2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7,3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6,820元。前經本院於102年7月31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102年8月7日
送達原告,惟原告自102年8月7日起至102年9月2日止迄未補
正,有前揭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