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4號
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被告 莊守政 即昌琦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5,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