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被告 莊守政 即昌琦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5,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冠志

更多裁判書